信用中国(辽宁鞍山)
头部导航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6-17 17:03:01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办发〔2026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5号)《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数,以被征地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被征地农民情况计算。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数=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

其中,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在征地时,本人实际年龄如已超过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按本人实际年龄计算;如本人实际年龄与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差不足5年或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按5年计算。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数为总额,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从土地成本中提取。

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基数10%的比例,提取调剂资金。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从土地成本中提取。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缺口。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按照政府承担比例一次性足额划拨补贴资金和调剂资金,存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准备金账户。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预存的补贴资金和调剂资金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补贴资金返还预存单位。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设立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存、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加强内部稽核和监督,防控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出现资金管理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予缴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下,应先完成一个年度的缴费,下一年度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确已缴费的,为其发放上年度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其上年度个人缴费金额的30%,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对象上年度未缴费的,本年度停发补贴资金,待其按规定完成缴费方可继续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第九条  征地时超过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其按规定完成补缴保费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补贴资金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补贴对象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条  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下,应先完成一个月的缴费,次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确已缴费的,为其发放上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个人缴费金额的30%,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对象上月未缴费的,本月停发补贴资金,待其按规定完成缴费方可继续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补贴资金中按月支付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用完为止。

补贴对象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补贴资金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本人,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在补贴资金用完时,补贴对象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补贴对象应自行完成剩余年限的缴费。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补贴对象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补贴资金尚有余额的,补贴资金余额部分可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6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自实施之日起,我市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