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25〕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文件精神,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24〕1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按照国家、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在落实国家、省基础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确定的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为基础,将包括义务教育类、学生资助类、基本就业服务类、基本养老保险类、基本医疗保障类、基本卫生计生类、基本生活救助类和基本住房保障类共8类22项内容,首先纳入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1.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4项。
2.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4项。
3.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
4.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
5.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2项。
6.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
7.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8.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二)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
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
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3∶2分担;市以下部分按《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24〕13号)文件要求,从2025年至2027年,市本级分担比例逐年退坡至35%。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分担比例执行。
2.市与县(市)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中央规定的补助标准分担。
3.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9项,依据市以下财政体制实施意见,以及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除特殊领域外,市级的补助比例不高于35%;原市级补助比例未超过35%部分,按原比例执行;超过35%部分,从2025年至2027年,逐年退坡至35%。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财政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厅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持续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上级部署及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