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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3-18 14:23:39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办发〔202513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开发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以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24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特点,立足中国特色,以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财力协调的市与县(市)区(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关系为目标,落实统一领导、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原则,细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权责划分,聚焦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重点领域,落实保障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一、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县(市)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寄宿制学校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统筹承担80%,市以下承担20%2025年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承担;2026年市、县(市)区按照46比例承担;2027年市、县(市)区按照3.56.5比例承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统筹承担80%,市以下承担20%2025年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承担;2026年市、县(市)区按照46比例承担;2027年市、县(市)区按照3.56.5比例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辽宁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统筹承担80%,市以下承担20%2025年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承担;2026年市、县(市)区按照46比例承担;2027年市、县(市)区按照3.56.5比例承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省以上统筹承担80%,市以下承担20%2025年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承担;2026年市、县(市)区按照46比例承担;2027年市、县(市)区按照3.56.5比例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省以上统筹承担80%,市以下承担20%2025年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承担;2026年市、县(市)区按照46比例承担;2027年市、县(市)区按照3.56.5比例承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相关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同时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协同推进、良性互动,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要求,动态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5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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