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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2-12 08:53:15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发〔2025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58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鞍山市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对鞍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能上能下、宁缺毋滥,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创新性,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一般为每五年评审一届,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开展。每届获奖组织不超过20个,其中,金奖不超过5个、银奖不超过15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根据鞍山市社会经济相关工作发展要求及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申报组织的培育、动员、推荐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细则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四)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承办日常事务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将评审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条 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每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二)撰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六)近三年内无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告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印发相关通知,并通过官方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

(二)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予注明。

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申报组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五年内不予受理。

(三)部门推荐

申报组织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递交市市场监管局。

(四)资格审查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规范等形式审查,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将组织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向推荐单位说明理由。

(五)资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

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等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议

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议报告和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市政府审议。

(八)审议公示

根据审议结果,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表彰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经费和相关宣传推广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和必要的书面证实材料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逾公示期及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配合进行异议调查。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相关申报组织不通过评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异议核实及处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者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接受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不得出租、出售奖牌、证书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开。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二)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违反评审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鞍山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级相关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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