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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鞍山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0-09-30 09:26:58
专栏: 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鞍山市供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自来水用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信用办会同市水务集团联合制定了《鞍山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障相关主体权益,让公众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文件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

1、公示日期:

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8日。

2、公示方式:

“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站(www.xyln.net)、鞍山水务集团门户网站(www.asswjt.com/)。

3、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as5535800@163.com

热忱期待全市居民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附件:鞍山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鞍山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深入推进鞍山市供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自来水用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自来水用户形成良好的用水和缴费习惯,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鞍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是指鞍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水务”)根据自来水用户履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自来水用户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其中自来水用户是指由鞍山水务直接供水的用户。

第四条 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表”(特殊情况除外)和“分析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鞍山水务负责市自来水用户信用评价办法和计分标准制定发布、监督管理等工作。鞍山水务负责组织开展市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用水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信息报送等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将鞍山水务报送的自来水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建立自来水用户失信行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情节恶劣的窃水、违约用水、恶意拖欠水费、故意破坏供水设施、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供水设施破坏还拒不配合整改的行为主体,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将失信行为记录报送至市信用办核准后,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应当依法依规对其实施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第七条 市信用办、鞍山水务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自来水用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水、拖欠水费等失信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用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水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水秩序。

第八条 鞍山水务按照鞍山市政府公布的水价和用水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水费。因故需停止供水时,应事先告知用户或进行公告。鞍山水务应为自来水用户履行缴费告知义务,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通知单等。自来水用户主体、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到鞍山水务所属管修所主动办理更名过户、更新联系方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九条 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自来水用户”、“一般自来水用户”和“失信自来水用户”,其中“失信自来水用户”的失信级别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第十条 诚信自来水用户的评定:

自来水用户连续3年保持用水行为良好,无本办法中第十二条款中所列的失信行为,由用户自主提出申请,经市信用办、鞍山水务信用审查,评定为诚信自来水用户。

第十一条 一般自来水用户的评定:

1.自来水用户用水行为良好,无本办法中第十二条中所列的失信行为,但时间不足3年的,评定为一般自来水用户。

2.新用户原则上均评定为一般自来水用户。

第十二条 失信自来水用户——自然人用水失信行为等级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水费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水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至5次以下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水或1次窃水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破坏、拆除水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行为;

6.私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含消火栓)的行为;

7.发生计量装置故障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水费的行为;

8.故意破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的,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水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水或2次及以上窃水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故意破坏供水设施,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阻挠供水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拒不执行鞍山水务胜诉的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8.扰乱鞍山水务生产经营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失信自来水用户——法人及其他组织用水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自来水用户承诺交费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行为;

2.拖欠水费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及时整改用水安全隐患的行为;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水费的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水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水或1次窃水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破坏、拆除计量器具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计量器具停滞、逆行、失灵的行为;

6.私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含消火栓)的行为;

7.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水安全隐患的行为;

8.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水费的行为;

9.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作业,造成100户以内用户停水的行为;

10.故意破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的,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11.歪曲用水量事实或用水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水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逾期未缴纳水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水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水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水安全隐患的行为;

6.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水费的行为;

7.擅自将自建设施、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

8.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9.擅自向其他用水者转供、转售自来水的行为;

10.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安装用水设备的行为;

11.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为;

12.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100户以上用水户停水的行为,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100户以上用水户停水的行为;

1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100户以上用水户停水的行为;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100户以上用水户停水的行为;

14.拒不执行鞍山水务胜诉的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15.故意破坏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16.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

1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到达地区,隐瞒私自开采自备井事实,影响城市供用水,给城市供水安全造成隐患的行为;

18.扰乱鞍山水务生产经营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用水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鞍山水务应当建立以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自来水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二)实名制信息;

(三)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鞍山水务应规范自来水用户信息管理,建立、更新、归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及时通过鞍山水务营业场所或网上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自来水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并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六条鞍山水务应对自来水用户用水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水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用水失信和严重用水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或律师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七条 鞍山水务应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存自来水用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步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在供水系统内,对于“失信自来水用户”,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自来水用户用水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生效日起算。

自来水用户用水失信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鞍山水务将自来水用户信用档案信息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条 自来水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诚信用水户”“鞍山市诚信用水示范企业”以及鞍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守信联合激励企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水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免费提供用水信息咨询及合理用水解决方案;

(二)提供上门服务;

(三)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水诊断分析、水质检测、供水管线查找漏点等服务;

(四)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享有优先的用水故障报修快速服务,免费进行用水诊断分析,并优惠提供应急临时生活用水保障;

(五)优先安排用户用水需求;

(六)鼓励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将自来水用户诚信用水信息,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参考依据,享有相关联合激励政策。

(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诚信用水户在表彰评优上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用水失信行为主体”以及鞍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必须提供能按约履行用水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并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辽宁鞍山)”网上进行公示。

(二)鞍山水务将根据失信级别,对严重和较重失信行为的自来水用户依法依规采取中止供水等措施。

(三)鞍山水务应实时将失信主体信息及失信行为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案。但如失信主体主动修正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时应当标注此信息不予以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来水用户,鞍山水务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鞍山水务将依法依规通过鞍山水务营业场所、鞍山水务官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同步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中止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四条 自来水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事故后果,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自来水用户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自来水用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自来水用户应当向鞍山水务提出申请。鞍山水务自接到申请后,对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连续2个月不再发生用水失信行为的,修正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个月不再发生用水失信行为的,鞍山水务应根据实际情况修复自来水用户信用等级,经信用修复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来水用户,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 自来水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自来水用户信用修复后,供水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并将修复信息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来水用户认为其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鞍山水务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鞍山水务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后,自来水用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鞍山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三十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鞍山水务应当立即在自来水用户信用档案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信用办、鞍山水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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