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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20 11:27:16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发〔20232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

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2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

若干政策举措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抓发展、促振兴取得新成效,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各法人机构保持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强化窗口指导和常态化督导服务,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民营小微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6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

2.加快金融改革创新。组建市金融产品创新工作小组,推动金融模式、金融产品创新,为我市企业提供“量身定制”金融服务。加快建立“首贷、续贷”多维服务体系,2023年建成“50+”服务站点,实现县(市)区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延伸首贷和续贷服务辐射面,组织全市银行机构开展首贷续贷能力优化提升工程专项行动,鼓励银行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金融政策和产品影响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3.强化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服务政策宣传。针对省交投集团、金融机构提供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等创新服务,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明确办理流程,提供对接服务,实现“先通行后付费”的消费体验,切实降低各类小微运输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构建常态化、便捷化、网络化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大银企对接频次和力度,2023年开展各级对接活动不少于8次。建立全市重点领域融资项目库,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各类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政策宣传,帮助项目达到提款用信条件,着力提高信贷授信转化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充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利用小微企业降费奖补资金、应急转贷扶持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府性增信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加强对接服务,宣传我省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政策内容,推动科技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持续减费让利,降低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7.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充分落实我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各项政策,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不断完善上市培育部门、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服务链条,对辖区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全力支持引导争取省资金补助: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完善我市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加大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强相关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对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引进、承接私募股权基金在鞍山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在台安县、海城市推广生猪“保险+期货”项目。(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和环保改造,对纳入市级“四改”项目库的上一年度竣工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在2023年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总产值增量超3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总产值增量超2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全力争取省级奖励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总产值增量超5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总产值增量超1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2023年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总产值增量超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总产值增量超5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对省科技厅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省科技厅备案的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对建立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后补助的形式对鞍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客)在科研创新过程中利用平台仪器发生的检验、检测的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市产粮大县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和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每亩880元,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129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制定出台《鞍山市2023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创建工作。支持台安县申报2023年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全力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补助30%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6.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2023年,联合银联、各大银行、平台企业,在汽车、家电、百货、旅游、餐饮等重点领域发放1200万元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切实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加快出台优惠措施,完成系统改造、小微企业动态识别、价格公示等有关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及定期督查,确保降费工作持续开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17.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400万元,筹办四季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旅行业恢复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保证金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331日。(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18.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推动我市步行街升级改造,改善街区环境、优化商品和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夜经济,全力争取获评省级示范步行街和夜经济示范街区,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培育更多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和县域重点电商直播基地,进一步拓宽商品销售渠道。全力争取省奖补资金: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评定为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奖补20万元;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奖补10万元。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奖补3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鞍山市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库,向上申报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定期督导入库项目,加快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及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省相关政策进行补贴。全力争取省级资金支持: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奖励5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10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降低契税适用税率,对20231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21.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省、市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政策宣传,引导外贸企业走出去、拓市场、抢订单。开展常态化展会信息发布,指导外贸企业对接会展公司,参加重点境外及境内展会。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信保培训,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为依托,创新市场采购贸易准入制度,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和海陆大通道建设,鼓励边境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稳步扩大出口规模。组织开展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全面开放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全力争取省级资金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外贸企业银行贷款给予200万元以下贴息支持。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2.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在监管场所实现“7×24”小时预约通关验放,大力推进“互联网+海关”应用,在货物通关等领域全面实施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和电子签章应用。协调大窑湾海关、北良港海关、鲅鱼圈海关等我市大宗商品主要进境口岸海关,压缩通关、查验及异常处置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对进口铁矿等大宗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船边直提”,对进口铁矿,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海关实施品质检验,企业不申请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责任单位:鞍山海关)

23.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加大对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招商力度,鼓励行业头部企业扩大在鞍投资,加快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力争实际利用外资实现倍增。全力争取省级奖励资金: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4.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充分落实就业政策,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快鞍山市创业孵化园改造升级,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争创省级创业型城市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全力争取省级奖补资金:省级创业型城市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分别奖补300万元,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提升职业技能水平。贯彻执行“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争取省级培训补贴,2023年,面向不同需求劳动者,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2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12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7.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不断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水电气报装“综合窗口”服务,对项目单位非关键性材料提供不全的申报事项实行“容缺办、承诺办”。加快推动水电气等各相关业务系统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升水电气暖综合报装“一网通办”“联合报装”服务能力,持续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指导供水供气供电企业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28.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4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4个月租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9.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101日至20233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以不低于2022年减免幅度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鼓励引导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31.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6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8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33.优化企业信用服务。2023630日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失信行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暂时不纳入信用记录,给予企业“信用保护缓冲期”。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实行“T+0”初审机制。对仅存在一般行政处罚并已完全履行处罚义务,但尚处于公示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信用修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34.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强政策宣传,重点围绕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基础设施领域,培育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争取纳入省发展改革委REITs项目库申报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申报试点项目。全力支持引导争取省级奖励资金: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加快停缓建项目盘活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停缓建项目纳入项目“超市”,多渠道向开发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推介,搭建对接平台,加快项目盘活。加大对盘活闲置资产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盘活闲置资产的新项目给予续贷转贷、流动资金配套等支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烂尾楼”项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对项目单位进行一对一业务辅导,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有关部署上来,组建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工作专班,逐项对照吃透政策,深入研究、全面贯彻,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好落实,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各项措施在我市尽快成势见效。

(二)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加大省、市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扩大知晓度和覆盖面,与“抓项目、进企业、解难题”专项行动相结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难点、堵点问题,真心实意服务企业和项目,全力打造方便诚信赚钱安全的营商环境。

(三)向上争取更多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省厅局的沟通衔接,及时有效掌握国家、省政策措施,密切跟踪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情况,第一时间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和落实举措,争取更多上级政策、资金、项目支持。

(四)做好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沟通衔接,更加高效兑现政策,推动更多“免申即享”,确保政策直达企业、资金尽早下达,形成强大政策合力,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五)强化督导考核。健全稳经济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举措落实情况的督导制度,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督办,对落实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及时总结提升工作经验,挖掘树立典型。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现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兼得。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鞍山市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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