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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06 11:08:28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办发〔20222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加强各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省、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市与县(市)区之间做出合理安排。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市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县(市)区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充分结合地区发展特点。充分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国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2.地方高速公路。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3.普通国道。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省负责以外的普通国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4.普通省道。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普通省道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5.农村公路。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等职责。

县(市)区财政事权。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路政管理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6.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7.道路运输。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铁路。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以外的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及除省负责以外的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由县(市)区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以及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三)民航。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省(含省属企业)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承担非省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四)邮政。

市财政事权。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以及其它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五)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负责以外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以及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以外,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与县(市)区履职能力建设,由市与县(市)区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市际、县(市)区际合作等事项。市级单位由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市)区单位由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市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对于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的,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转移支付补助。

(三)完善配套制度。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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