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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2-04-08 10:13:44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发〔202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下放至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收回市级,并由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将下放至各县(市)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收回市级,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严格规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行政审批、投资准入、节能审查、能耗双控、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措施。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涉及回收事项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要规范对涉及事项的审批管理,强化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行为的高效衔接;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督导考评、定期检视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问责,确保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规范、有序、科学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6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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